关于对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行业
进行规范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社会治安科技防范五年规划(2006-2010)》(冀办发[2006]6号)和公安部关于“3111”试点工程的部署,省厅决定对全省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行业依法进行规范。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行业所采用的产品、技术和提供的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二、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的企业,必须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已经联网、正在联网和准备联网的企业,必须经过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合格后,经市级公安机关验收才能正式运营。
三、新建、拟建的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企业,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省厅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投入建设和挂牌运营。
四、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运营,为推进全省社会治安科技防范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全省社会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河北省公安厅技防办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