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
维修许可证》有关注意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2007年新版《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换发过程中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企业提供的有关证照的真实性,在换发许可证时企业需要同时提供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便省厅技防办查验、审核。
二、注册资金达不到50万的企业,不予核发、换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增资达到50万元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特此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